湖南法治報訊 (通訊員 刑庭 張旭)近日,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危險作業罪判處被告人段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依法追繳違法所得一萬元。
該案系懷化市住建局和懷化市城管局開展全市燃氣安全專項排查整治聯合執法中,通過“行刑”銜接,依法移送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立案偵查的案件。經查,2022年12月16日至2023年6月20日,被告人段某某在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自行從湖南省中方縣的張某處以每瓶105元購進罐裝液化石油氣后,以每罐128元至132元不等的價格賣給懷化市鶴城區的商戶及居民。被告人段某某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經營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上述時間段內,被告人段某某非法獲利一萬余元。
2023年6月23日,被告人段某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繳違法所得。經過公開開庭審理,法院依法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并當庭作出了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
危險作業罪系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危險作業罪”入刑,是我國刑法首次對安全生產領域未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有現實危險的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近年來經濟社會日益發展,但在經濟發展中,積累的安全事故問題也日益突出。例如寧夏銀川燒烤店“6.21”特別重大燃氣爆炸事故,造成31人死亡、7人受傷,教訓及其慘痛。通過案例,警示廣大生產經營者破除僥幸心理,不走捷徑,不碰紅線,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筑牢安全底線。
法律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責編:周玉意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